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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发布于:2015/6/29 10:24:58 点击量:

为促进我县旅游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导旅游商品业在经营活动中互利互惠,保护企业间相互利益,构建和谐,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商品企业的合法利益,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特制定旅游商品行业自律公约。  
    一、自觉维护我县旅游商品行业声誉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愿参加旅游商品同行业的自律活动,并严格遵守和维护公约的各项规定。
    二、依法经营。旅游商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经营活动。
    三、自觉遵守由县旅游协会及旅游商品行业分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相互利益。
    四、旅游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要本着“细微服务”的原则,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努力改善经营服务环境,做到热情、周到、主动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六、讲究社会公德。一是在同行业的企业之间不搞恶性竞争;二是不恶意中伤或有意毁坏相关企业;三是提供的商品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四是提供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五是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六是不得以给导游(领队)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回扣方式招徕旅游消费者。
    七、旅游商品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称的产品,明码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
    八、旅游商品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不得胁迫、强制交易和歧视消费者。
    九、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盗、商品质量、经营管理、环境卫生等制度。
    十、旅游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十一、积极参加“诚信满意店”的评选活动,做好诚信服务工作,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承诺、规范服务等制度。
    十二、各旅游商品行业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自律公约》。如发现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将依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行业内通报、媒体曝光、免除会员资格惩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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