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长政发〔2012〕22号
日期:2012-07-31 来源:
长兴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着力实现长三角生态休闲度假首选区的目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加快旅游景区(点)建设
(一)加强用地保障
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的,确保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折算,下同)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2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10%。第1~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60%。
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4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20%。第1~4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60%。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5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40%。第1~5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60%。
(三)实行规费优惠
新投资的景区(点)项目,所有行政性规费县得部分按60%给予奖励。
(四)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凡民间资本在我县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符合旅游规划,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奖励,此项最高奖额为20万元。
(五)支持景区(点)提升等级
积极鼓励景区等级提升,对获得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景区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扩大接待规模
旅游景区(点)年接待5万人次的,奖励2万元;年接待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年接待15万人次的,奖励8万元;年接待20万人次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创建品牌饭店
(七)加大财政奖励力度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自获得批文后,首次取得星级的有效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别按县得部分40%、35%、30%给予奖励。
(八)鼓励星级创建
饭店获得五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第一年奖励40万元,第二年经认定服务质量未下降再奖励10万元;获得四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经认定服务质量未下降再奖励10万元;获得三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经认定服务质量未下降再奖励5万元;原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经改造、扩建分别晋升到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获星级批文和挂牌后奖励20万元。
(九)鼓励加强品牌建设
星级饭店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5万元;获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2万元。
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的饭店,正常运行满两年的奖励20万元,正常运行第三年再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或委托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饭店,正常运行满两年的奖励10万元,正常运行第三年再奖励10万元。
三、大力支持旅行社档次提升
(十)鼓励旅行社做优做强
本地旅行社进入省100强的,奖励3万元;进入省10强的,奖励5万元;获省“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市“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2万元。
对被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原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经改造分别晋升到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获星级批文后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跨星级创建成功的,按星级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十一)加大导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
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后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后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对引进省、市级优秀导游员且在引进单位工作满两年的,分别奖励旅行社0.5万元、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以上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
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详见《关于促进农家乐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05〕18号)和《关于举办农业观光节庆活动和建设休闲农业观光园有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长兴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42号)。
五、进一步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十二)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的企业,经认定奖励1~5万元。鼓励旅游商品店开展星级创建,对被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旅游商品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鼓励参与省旅游“百千万”工程创建
对获得浙江省旅游强镇(乡)称号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行政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旅游特色经营户(点)的旅游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四)鼓励发展乡镇旅游特色商业街区
符合全县旅游总体规划,乡镇新建或改建的旅游特色街,经营业态符合旅游消费需求,店面数达到50户以上的,经认定奖励10万元。
(十五)鼓励推进旅游集散中心建设
凡符合旅游规划布局,在县域建设旅游集散中心,达到《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 810—2010)》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且正常运作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时,参照加快旅游景区建设若干政策给予财政、规费方面的优惠。对在高速服务区、高速出口、旅游聚集区等地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点,正常经营满一年,建筑面积达到20㎡以上的,经认定每个奖励1万元。
(十六)鼓励开设旅游专线
开通县外至我县主要景点旅游班车的,每周定时定点发班,对外公布信息,且稳定开通满一年,经认定奖励6~10万元;开通县城至我县主要景点旅游客运专线的,每日定时定点发班,对外公布信息,且稳定开通满一年,经认定奖励3~5万元。
(十七)鼓励旅游星级厕所建设
鼓励景区、旅游特色街区及有条件的乡镇、村的旅游厕所按照旅游星级厕所标准建设,建成后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对业主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支持加快旅游市场开发
(十八)进一步加大地接奖励力度
县内旅行社(涉旅企业)年地接达到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0.6万元;农家乐接待以农家乐协会为单位,完成县旅游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接人次指标,奖励1-5万元。
县外旅行社组团到长兴,年输送达到1000人次,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1万元;对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且在县内宾馆住宿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另奖励6元/人次。
县外旅行社(涉旅企业)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或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人数在150以上)的自驾车车队来长兴旅游(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点),每次奖励该旅行社(涉旅企业)0.5万元,奖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十九)支持发展入境游
县内旅行社(涉旅企业)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达到200人次(一日游400人次)以上,过夜游奖励40元/人次,一日游20元/人次;县外旅行社组团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长旅游,过夜游客全年达到100人次(一日游200人次)以上的,过夜游奖励40元/人次,一日游奖励20元/人次;星级饭店年接待境外旅游者(含港、澳、台)人数达200人次的,奖励0.8万元,每增加100人次,再奖励0.4万元。
(二十)鼓励加强旅游网络宣传营销
对在知名旅游网络平台上宣传推介长兴旅游线路产品的旅游企业,经认定奖励500元/次,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对在个人网站、博客(微博)、论坛等网络宣传平台上发表长兴旅游的原创作品,作正面宣传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经认定奖励200元/篇,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元。
七、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被评为旅游龙头企业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全县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九、企业(单位)当年有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及涉税犯罪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十、以上政策,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序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涉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地接奖励除外)。
十一、本政策由县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兑现经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十二、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政办发〔2008〕5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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