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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4/2/27 10:57:34 点击量:

长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加快县域大旅游建设,着力打造休闲旅游目的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38号)、《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市、区)发展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旅政发〔2013〕253号)、《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风景和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财预〔2013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对符合《长兴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大好高”旅游项目,经认定,按照《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大好高”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委〔201312号)执行。对全县旅游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在长兴投资新建旅游景区、旅游项目。除可享受“大好高”政策外,对符合旅游规划,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经认定,开业后给予奖励50万元;对符合旅游规划、在重点旅游区域实际投资500万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认定,运营后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完善

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发展,重点对休闲度假产品、旅游购物、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休闲度假

产品

特色精品度假型酒店

符合《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旅游住宿项目招商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33号)精神,在相应区域新建或改建的特色文化主题型精品度假酒店,经认定,享受“大好高”优惠政策。评为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再奖励20万元、10万元。

游艇俱乐部、房车营地等中高端休闲度假产品

属纯旅游功能部分的项目,经认定,享受“大好高”优惠政策。

旅游购物

旅游商品生产

开发和销售具有长兴特色、品质优良、包装精美、便于携带的旅游商品,被列入县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旅游商品名录且进入市场销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旅游商品评比

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旅游商品店认定

在景区、旅游集聚区开设旅游商品店,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产业融合发展

休闲农业观光园

面积200亩以上,按照A级景区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并成功创建国家4A3A2A级景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工业旅游项目

工业企业按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经国家或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授予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文化(体育)旅游项目

文化、体育项目(场馆)A级景区要求完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经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授予文化、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推进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着力提升旅游接待规模和服务水平,重点对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经营收入、税收增长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品牌创建

A级景区

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星级饭店

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绿色饭店

新评定为国家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新评定为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百强旅行社

旅行社进入省10强、50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星级旅行社

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其他荣誉

旅游企业、乡镇(村)获得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其他旅游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经营收入

景区接待规模

景区门票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25%,且高于前三年最高水平的,按门票收入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门票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酒店住宿业

星级酒店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0万元(以纳税营业收入为依据)的,奖励10万元。

旅行社

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纳税营业收入为依据)的,奖励5万元。

税收增长

旅游企业税收增长

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商品店、特色民宿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当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并且首次达到或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四、促进旅游公共配套提升

加快全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对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特色街区、智慧旅游、旅游卫生设施、休闲绿道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旅游咨询服务体系

集散中心、自驾游服务中心

新建县级旅游集散中心或自驾游服务中心,规模、设施和服务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且正常运行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给予运营成本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咨询服务点

根据规划设置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提供旅游咨询及宣传服务,正常运行的,经验收,每年给予0.10.5万元奖励。

特色街区

特色街区

对按相关规划改造或新建文化旅游特色街区,商铺营业率达到70%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经营管理公司10万元。

智慧旅游

平台建设

建立手机WAP网站平台、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平台,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电子门禁系统、网络营销、网络预订、支付等服务并有效运营满一年的,经认定,按设备投入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旅游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达标

旅游卫生设施被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休闲绿道

休闲绿道

在旅游区新建休闲绿道,符合《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标准要求,长度1公里以上的,经认定,每公里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丰富旅游内涵,适应游客休闲度假需求,提升接待档次,对乡镇(美丽乡村)景区化、特色民宿发展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乡镇

(美丽乡村)

景区化

乡镇(美丽乡村)

A级景区

乡镇(美丽乡村)按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设施、完善旅游配套,成功创建4A3A级景区并市场化运作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

特色民宿发展

新建特色民宿

新投资建设的中高端文化主题特色民宿,经认定,享受“大好高”优惠政策。

改造提升特色民宿

经申报批准,利用合规的现有房屋改造发展中高端特色民宿,经验收合格,对设计费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改造经费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引进品牌

引进国内外知名乡村度假品牌合作的,给予10万元合作经费奖励。

 

六、加大旅游市场推广

加大客源组织和整体旅游形象推广力度,引导游客到长兴游览、住宿,带动消费,鼓励旅游企业采用新型营销方式,重点对客源组织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客源组织

组团来长兴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我县游览2个景区(其中至少一个收费景区),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按景区分类进行奖励:游览1Ⅰ类景区,奖励5/人;游览1个Ⅱ类景区,奖励3/人;游览1个Ⅲ类景区,奖励2/人。游览1个县农办指定的美丽乡村,奖励2/人(由新农村建设资金列支)。

景区分类具体如下:

Ⅰ类:仙山湖景区、金钉子远古世界、中国扬子鳄村

Ⅱ类:图影生态湿地文化园、城山沟风景区、大唐贡茶院

Ⅲ类: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群、清泉自然科学探索园、古银杏天泉等

新开放、升级景区(点)经旅游部门认定后纳入相应分类。

非节假日住宿

对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织游客来我县旅游且入住三星级以上星级酒店(精品度假酒店)、特色民宿、旅游部门推荐的其他住宿场所,全年住宿游客达到2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分别给予5元、3元、1元的奖励。

网络营销

县内旅游企业与国内知名OTA企业(驴妈妈、携程网等)合作进行网络宣传和网络组织客源的,给予合作经费20%的奖励,一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旅游形象推广

推广活动

乡镇、旅游企业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按其实际参展费用,给予50%的奖励。

 

七、强化旅游人才培养

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旅游窗口形象,提高旅游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对导游队伍建设、技术能手等进行奖励。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旅游人才培养

导游队伍

建设

取得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且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150天(含)以上,考核合格的,政策有效期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津贴3000元、50003000元。

鼓励县内涉旅企业培养外语导游,对取得外语导游证,配合县内重大旅游活动安排、年审合格的,全额补助培训考试费。

技术能手

对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省三等奖(或市二等奖)、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省一等奖的人员,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

八、其它

1.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被评为旅游龙头企业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积极拓展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推进旅游业发展,对推动旅游业发展具有成效的单位,每年分别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

3.申请享受上述政策的除“咨询服务点、旅游人才培养”外,其余的申请主体必须为法人单位。

4.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及其他社会不稳定事件,经查实确实为单位责任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5.以上政策,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序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6.本政策由县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九、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12〕22号)、《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家乐发展若干意见》(县委办〔2005〕18号)中税收减免、星级评定等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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